幫朋友代購也算販毒嗎?轉讓與販售差在哪?刑度也天差地別?|中正區律師推薦

幫朋友代購也算販毒嗎?轉讓與販售差在哪?刑度也天差地別?

一、文章目錄

(一)販賣與轉讓毒品的規定在哪裡?

(二)販售與轉讓毒品之構成要件差在哪?

(三)販毒關幾年?一張表看懂販毒、轉讓刑責!

(四)只是幫朋友代購也算販毒嗎?要如何主張轉讓毒品罪?

(五)結語

 

毒品的「販賣」與「轉讓」聽起來好像差不多,但是在刑度上卻有天壤之別。很多人一不小心,就因為曾經手金錢被認定為販毒,面臨重刑的風險。

究竟在法律上該如何區分這兩者?實務上,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?本文將深入解析販售及轉賣的差異,並帶你了解相關法律風險!

二、販賣與轉讓毒品規定在哪裡?

毒品的販賣與轉讓行為受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規範,該法又稱《毒品防制條例》或《毒品條例》,其立法目的在於防範毒品對社會的危害。根據該條例,毒品的販賣、轉讓、施用與持有均屬違法行為,但法律對不同行為的刑責規定有所區別。

三、販售與轉讓毒品差在哪?

(一)販賣毒品構成要件

販賣毒品的構成要件,可以分為客觀要件跟主觀要件。

(1)客觀要件

客觀上必須要有販賣行為,販賣行為包含交付毒品給他人並且收取一定金額,或者是交付毒品給他人,約定毒品的價格用賒帳或者抵債(並未實際收到錢)的方式都算。

(2)主觀要件

除客觀上需有販賣行為外,行為人主觀上還要有營利的意圖,這個「營利之意圖」是指被告有想要靠毒品賺錢,或者換取一定的利益,並不僅限於金錢,還包含其他有形跟無形的利益在內。

 

簡而言之,販毒罪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營利意圖,客觀上有交付毒品而收取對價之行為即可。並不以販售價格高低(是否有賺到錢)判斷是否成罪,僅需在交付毒品時有金錢往來即構成犯罪。

(二)代購毒品屬於販賣還是轉讓?

在販毒案件中,行為人是否「有償」交付毒品,將直接影響法院對其行為的法律定性。若毒品交付完全沒有收取金錢,即構成「無償轉讓」,刑責較販賣毒品輕得多。然而,若行為人因代購而收取金錢,即可能被推定為具有營利意圖,進而構成販賣毒品罪,面臨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。

實務上,檢警通常根據「交付毒品」及「收取金錢」的外觀來推定販賣行為,法官多數亦採取相同立場,認為只要有金錢往來,即具販賣意圖。然而,也有部分判決認定,若無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有營利目的,則僅成立轉讓毒品罪,刑責得以大幅降低。所以,如果在訴訟當中可以向法官證明自己只是轉讓毒品,是有機會減刑或獲得緩刑的機會。

四、販毒關幾年?一張表看懂販毒、轉讓刑責!

販賣毒品和轉讓的刑期,主要規定在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第4條及第8條:

 

販賣

轉讓

第一級毒品(如海洛因、嗎啡、鴉片、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)

死刑無期徒刑

處無期徒刑者,得併科新臺幣3,000萬元以下罰金

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

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

第二級毒品(如罌粟、古柯、大麻、安非他命、搖頭丸、搖腳丸、一粒沙)

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

得併科新臺幣1,500萬元以下罰金

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

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

第三級毒品(如FM2、小白板、丁基原啡因、K他命)

7年以上有期徒刑

得併科新臺幣1,000萬元以下罰金

3年以下有期徒刑

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

第四級毒品(如FM2、小白板、丁基原啡因、K他命)

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

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

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

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

 

五、只是幫朋友代購也算販毒嗎?要如何主張轉讓毒品罪?

如果是幫忙代購、代拿或是合購毒品,從事實上來看應該算是「轉讓」。如果您因此被以「販賣毒品罪」起訴,也請先不要慌張!只是在偵查過程中,行為人常可能因未委任律師或偵查壓力,對「代購是否涉及金錢轉讓」的回應不夠精確,導致法院推定其具有營利意圖,最終被認定為販賣毒品。

六、結語

若涉及此類案件,建議即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,深入評估最佳應對方案,以提高獲得緩刑的可能性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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